各局(室、中心),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现将《凤凰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凤凰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凤凰镇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镇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和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镇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镇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卫健条线,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上报、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凤凰镇人民医院作为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医疗救治等各项工作,西张医院、新恬港口医院为备用医院。
3.镇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作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建立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镇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卫健条线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监督等体系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镇级医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镇医院的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到硬件切实到位。
4.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
三、信息报告
1.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镇级与各村(社区)的信息报告体系。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应急处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镇政府决定。决定启动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预案启动后,镇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人员实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2)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5)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7)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8)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镇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的指挥和调度。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凤凰镇人民医院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6.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7.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来就诊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8.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管理。
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本镇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交通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六、奖惩
1.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
(2)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对违反健康申报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4.对下列情形:
(1)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2)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
(3)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2)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
(3)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4)拒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查、隔离、治疗的;
(5)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6)其他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凤凰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附件1
凤凰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田文华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缪卫峰 镇党委委员、凤凰警署署长
马宏鹏 镇人大副主席
成 员:王 乾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朱旺根 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包晓燕 镇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郁 敏 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 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分局局长
陈志贤 镇卫生健康条线正股职干事
缪 艳 镇教育管理条线正股职干事
顾建华 镇食品管理条线正股职干事
秦 健 凤凰镇人民医院院长
沈新标 西张医院院长
潘炳君 新恬港口医院院长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医学教育网整理。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