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调整苏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37号)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发放。
二、劳务报酬标准
劳务报酬由评审费、交通费和异地补贴三部分组成。
(一)评审费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项目:4小时以内(含)的,500元/人,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2.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含)的,300元/人;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的,500元/人;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评审时间从专家签到时间开始计算,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
(二)交通费、异地补贴
1.苏州市区专家、县(市)专家(非张家港市)参加我市采购项目评审的,交通费100元/人;异地补贴100元/人。专家所属地区以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登记为准。
2.非苏州大市专家参加评审的,按实报销往返城市间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或过桥过路费;异地补贴500元/人。
(三)特殊情况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要回避的,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评审费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评审费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交通费、异地补贴按标准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如评审期间需用餐的,按工作餐标准提供,不再另行支付伙食费。如评审专家需住宿的,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住宿费标准,凭有效发票报销。劳务报酬和食宿费用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收回。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参加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活动的,如未发现在原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工作疏漏的,按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五)采购人依法依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