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
现将《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宣传引导企业用好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我市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构建良好创新生态,根据《中共张家港市委张家港市人民政府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印发<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张委发〔2022〕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中科技领域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张家港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企业应说明核心产品产业链上下游关联;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记录;
(四)支持条件中明确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创新投入
第四条 创新投入扶持内容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果转化、研发费用、苏州新型研发机构、预研资金和后支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技术转移机构、科学仪器共享。
第五条 创新投入扶持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当年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得0.8分。
(二)成果转化:企业自主研发并进行成果转化,申报产业链创新产品攻关项目,项目立项后,对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验收的,且实施期内目标产品实现开票销售500万元以上的(销售对象为非关联第三方公司),该项目研发投入(按照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达500万元,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分,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为10分。对引入先进适用技术熟化、工程化、符合本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0万元,得0.5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分,得分上限为5分。
(三)研发费用: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与上年相比每增加20万元,得0.1分;企业是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得分系数为1.2;新获评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在建设期内,得分系数为1.3;企业建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在有效期内的,得分系数为1.5;企业为苏州“独角兽”培育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得分系数为2;新获评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得分系数为2。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为30分。列我市百强企业前2的,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分别提高到200分、100分。以上条款按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苏州新型研发机构:首次获评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企业为主体自建),第一档和第二档在建设期内得40分,第三档在建设期内得20分。与研发费用、成果转化、苏州先进技术研究院不重复享受。
(五)预研资金和后支持:预研阶段由评审分为一、二、三类,分别得1分、0.8分、0.5分。后支持阶段由评审分为一、二、三类,分别得2分、1分、0.5分。
(六)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得5分。企业研发的医疗器械产品完成临床试验,其中第二类产品临床试验实际支出费用达到10万元的、得0.1分,每增加5万元、分值再加0.05分;第三类产品临床试验实际支出费用达到10万元的、得0.2分,每增加5万元、分值再加0.1分。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为30分。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中第二类产品实际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的、得0.5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分;第三类产品实际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的、得1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2分。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为30分。同系列类似产品不重复支持。以上条款,同一产品按就高不重复享受。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得3分。
(七)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各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万元,得0.3分;每增加35万元,分值再加0.1分,得分上限为5分。
(八)科学仪器共享:省创新券实际服务金额达到5万元,得0.2分,每增加5万元,分值再加0.1分,得分上限为1分。苏州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用户费用实际服务金额达到10万元,得0.5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5分,得分上限为3分。与研发费用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营收增长
第六条 营收增长扶持内容为工业营业收入上台阶。
第七条 营收增长扶持标准
工业营收收入上台阶: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得0.5分、1分、3.5分、6分、15分。级差享受。
第五章荣誉激励
第八条 荣誉激励扶持内容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九条 荣誉激励扶持标准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次获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得2分。
(二)重点实验室:首次获评省级重点实验室,得3分。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采用“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三)院士工作站:首次获评省级院士工作站,得2.5分。
(四)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特等奖,得30分;国家科技一等奖,得6分;国家科技二等奖,得3分。省级科技一等奖,得2分;省级科技二等奖,得0.5分;省级科技三等奖,得0.2分。
(五)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支持在全球智力比较密集地区建设海外离岸创新中心,首次获评苏州市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得2分。
(六)星创天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项目,分别得5分、1.5分。级差享受。
(七)科技企业加速器:首次获评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得5分。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得10分、5分。级差享受。
(九)众创空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得5分、2分。级差享受。
第六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发改委制定、修改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做好统一申报、政策落实工作;
(二)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实施细则;
(三)负责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项目年度预算编制、执行;
(四)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负责项目赋分、政策兑现等工作;
(五)对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事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开展绩效自评价;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发改委制定、修改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二)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科技领域)实施细则;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指标下达,根据审定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下达用款计划;
(四)视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张家港市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采用平台申报方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人),在申报时间内注册登录张家港市政务服务网(链接网址:https://szzjg.jszwfw.gov.cn/),选择拟申报政策条款,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具体操作方法参考附件企业(个人)的平台申报操作指南或在平台上的相关操作说明。个别项目申报采用线上线下同时申报的方式开展,须同时提交电子档和纸质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各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免申即享”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果转化、研发费用、苏州新型研发机构、预研资金和后支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技术转移机构、科学仪器共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事项的申报方式为“免申即享”,即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精准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无需线上申报,但所有事项涉及企业均需及时在平台注册并完善资料。
第十四条 审核赋分
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行赋分,同一项目享受不同事项赋分的,除文件中特别明确的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赋分,平台自动计算赋分后由责任部门与报备部门审核协商。根据赋分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支持方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上述扶持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享受不同财政奖励、资助的,除文件中特别明确的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政策明确级差享受的事项,严格按照级差资助。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单位有假项目、假发票、假审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全部支持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相关项目。
第十八条 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后每年根据市级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修订情况进行修订,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下一年度实施。